(四)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
第五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節能、安全生產監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文件要求的,相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寫、評估任務的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以及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建議由有關部門依法降低或撤銷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取消主要責任人員的相關執業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依照國家專門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甘肅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4〕120號)、《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1〕125號)同時廢止。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文件關于項目核準、備案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