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學習分享一
來源: | 作者:管理員 | 發布時間: 2025-06-03 | 90 次瀏覽 | 分享到: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指導意見》明確,對清單所列領域以外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也應積極鼓勵民營企業參與。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注意到清單并非是對特許經營行業范圍的限制,即便某些行業領域未在清單中明確列出,亦可依照新機制的規定,采用特許經營模式。國家建立了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對項目清單進行動態調整,真正做到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

四、如何理解“明確管理責任分工”

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做好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工作,切實加強政策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規范推進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項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規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作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以下簡稱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方案編制、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協議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合作期滿移交接收等工作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嚴格把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等有關內容,依法依規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加大財會監督力度,嚴肅財經紀律。

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嚴格把關項目實施領域、范圍、方案依法授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作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并明確其授權內容和范圍

實施機構: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擔任,并負責特許經營項目的籌備、實施及監管,包括實施方案的編制、特許經營者的選擇、特許經營協議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合作期滿移交接收等工作。

綜合協調: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嚴格把關項目特許經營方案等有關內容,依法依規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職責

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加大財會監督力度。

其他:地方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授權以及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工作。

《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思維導圖

 

 

附件: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

(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

 

一、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的項目

(一)環保領域

1.垃圾固廢處理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二)市政領域

2.園區基礎設施項目

3.公共停車場項目

(三)物流領域

4.物流樞紐、物流園區項目

(四)農業林業領域

5.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

6.旅游農業、休閑農業基礎設施項目

7.林業生態項目

(五)社會領域

8.體育項目

9.旅游公共服務項目

二、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的項目

(一)環保領域

10.污水處理項目

11.污水管網項目

(二)市政領域

12.城鎮供水、供氣、供熱項目

(三)交通運輸領域

13.城際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鐵路客貨運輸商業類、延伸類業務項目

14.收費公路項目(不含投資規模大、建設難度高的收費公路項目)

15.低運量軌道交通項目

(四)物流領域

16.機場貨運處理設施項目

17.國家物流樞紐、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項目

(五)水利領域

18.具有發電功能的小型水利項目

(六)新型基礎設施領域

19.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農業、智慧能源項目

20.數據中心項目

21.人工智能算力基礎設施項目

22.民用空間基礎設施項目

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項目

(一)交通運輸領域

23.列入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鐵路項目

24.投資規模大、建設難度高的收費公路等項目

25.城市地鐵、輕軌和市域(郊)鐵路項目

26.民用運輸機場項目

(二)能源領域

27.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

28.油氣管網主干線或支線項目

29.石油、天然氣儲備設施項目

(三)水利領域

30.具有發電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項目

 

供稿 | 劉 洋

初審 | 陳川澤

審核 | 孫 陽

編輯 | 唐 露